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南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南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南海霞。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58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39827.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1号,机构代码:845035010。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行长。被执行人南海霞,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2幢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2134421。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58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39827.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3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张弛、潘奇特、余祯燊记录人:郑里张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海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华开大楼A幢402室及民航路文景花苑3幢704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8日)。上述房产正由我院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39827.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潘奇特:我同意上述意见。��祯燊: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