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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启合,公司副经理。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1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祥斌审 判 员  吕寿春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