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李凯。被告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义乌商贸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立案后即向原告李凯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开庭当天原告李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