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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国粱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梁,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1627号原告李国梁,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张鑫,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梁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李国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