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龙德等诉被告孙海新等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邓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