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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9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30223721-4。法定代表人陆文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勇于2015年8月12日返还了诉争款项,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信福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