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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善春、谢春雪与被告宋开哲、宋法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宋善春,男。原告:谢春雪,女。被告:宋开哲,男。被告:宋法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春、谢春雪与被告宋开哲、宋法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善春、谢春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善春、谢春雪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