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善春、谢春雪与被告宋开哲、宋法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宋善春,男。原告:谢春雪,女。被告:宋开哲,男。被告:宋法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春、谢春雪与被告宋开哲、宋法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善春、谢春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善春、谢春雪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