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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杰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磊、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杰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艺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磊。原审被告张超。原审被告青岛荣鼎联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再审申请人山东杰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磊及原审被告张超、青岛荣鼎联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8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杰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