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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汤固与被上诉人鲁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固,鲁传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固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传勇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固为与被上诉人鲁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汤固诉鲁传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并做出驳回其起诉的裁定。汤固不服上诉,后于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汤固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汤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汤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4年4月3日起诉,系要求鲁传勇返还车辆。而其本次诉讼,系要求鲁传勇赔偿车辆损坏后的经济损失,其提起的两次诉讼不属于同一诉讼,原审认定为重复诉讼,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鲁传勇辩称:汤固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起诉,依法应认定为重复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汤固先后于2014年4月3日及2015年1月18日提起的两次起诉,虽均与皖P279**号车辆相关,但两次诉讼的标的不具有同一性。汤固第一次起诉的实质系合同履行之诉,其明确的诉讼主张是要求鲁传勇返还租赁的皖P279**车,并依约承担该车被占用期间的违约损失。汤固第二次起诉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其诉请的内容系要求鲁传勇承担皖P279**号车不能返还的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汤固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显然不同,其于2015年1月18日提起的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汤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