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林丙建与韩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丙建,韩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16号申请人林丙建。被执行人韩爱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爱民名下具有房产三套,产权证号分别为:E300655、E300656、E300657,其中E300657已抵押。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爱民所有的房产三套,产权证号分别为:E300655、E300656、E300657。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