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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林丙建与韩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丙建,韩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16号申请人林丙建。被执行人韩爱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爱民名下具有房产三套,产权证号分别为:E300655、E300656、E300657,其中E300657已抵押。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爱民所有的房产三套,产权证号分别为:E300655、E300656、E300657。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