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丰秀英与郇彦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英,郇彦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426-1号原告丰秀英。被告郇彦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号。负责人崔建生,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郇彦磊驾驶的蒙J×××××(真实号牌: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郇彦磊驾驶的蒙J×××××(真实号牌: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