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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秋菊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李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元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秋菊,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501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李秋菊未经批准,于2012年10月初非法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95.1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946.4平方米,建设用地48.7平方米)建设厂房,截止2012年11月初建成砖混结构厂房1栋,并圈建一封闭院落,建成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50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李秋菊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99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李秋菊非法占用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946.4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共计17035元,对其非法占用48.7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30元,以上共计罚款1776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秋菊,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7765元,但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没收李秋菊在其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99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509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李秋菊在其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99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没收被执行人李秋菊在其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堰头村民委员会99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