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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襄阳金丰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襄阳金丰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1989号。法定代表人姚凯,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襄阳金丰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园林路。法定代表人李波。被执行人宣光勇,男,汉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证字第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金丰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光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金丰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光勇308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