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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栋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怡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