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叶焯成与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叶伯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焯成,佛山市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叶伯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叶焯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成路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倩平。被告叶伯坚,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叶焯成诉被告佛山市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简称“鸿辉公司”)、叶伯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焯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辉公司、被告叶伯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焯成诉称,原、被告同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人。2009年间,被告为建设相关土建工程的需要,委托原告负责施工相关的工程。201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立下一份《土建工程确认书》,2012年3月31日,被告又立下一份《土建工程确认书》,二份确认书共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37152元,后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215000元未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为此,请求判令:1、俩被告向原告偿付工程款2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土建工程确认书》两份,证明截至2011年11月28日止,被告鸿辉纺织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82152元;2012年3月31日,被告鸿辉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伯坚签字确认,委托原告承建污泥压缩钢池基础土建工程,工程造价55000元。俩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37152元;证据3:《部分汇款收款汇总》及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建设银行的账户查询各一份,证明被告鸿辉公司通过银行支付125000元款项。被告鸿辉公司、被告叶伯坚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鸿辉公司、被告叶伯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已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经审查,均具有证据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叶焯成与被告叶伯坚同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人。2009年间,被告鸿辉公司委托原告施工相关的工程。2011年11月30日,被告鸿辉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确认书》,确认截止2011年11月28日,被告鸿辉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82152元。2012年3月31日,被告鸿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伯坚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土建工程确认书》,确认原告为被告鸿辉公司承建污泥压缩钢池基础土建工程,验收合格,造价55000元。两份确认书共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37152元,后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322152元工程款(包含了通过银行支付的12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15000元。另查,被告鸿辉公司系生产经营纺织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3日,原法定代表人是叶伯坚,于2014年11月27日变更为徐倩平。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被告鸿辉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但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价款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的工程款权益应予保护。原告已就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履行了举证责任,被告应就偿还工程款的事实提供证据,但被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鸿辉公司欠原告215000元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鸿辉公司偿付工程款2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鸿辉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叶伯坚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焯成偿付工程款215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叶焯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62.5元,由被告佛山市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