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殷聚清与殷国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聚清,殷国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殷聚清,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殷倩,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国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聚清与被告殷国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盛 磊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