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王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丽,王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15-1号申请人张晓丽,女,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南峪镇南峪村,身份证号130121199303151226。被申请人王泽,男,1991年6月3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2015年8月9日,被申请人王泽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307国道行驶至349KM+200M路段时,与张建苹驾驶的冀A×××××小轿车相撞(车上载有申请人张晓丽等人),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张晓丽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泽驾驶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泽驾驶的冀A×××××重型自卸货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