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张某甲,个体户。被告姜某,无业。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节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3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因被告参与赌博,经常性不回家,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从家庭及儿子的角度考虑,对此忍让了三、四年的时间,本希望被告能回归正常生活,但事与愿违,且原、被告已分居三个多月。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姜某辩称,儿子还小,原告又在外地做生意,为了照顾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1月13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1、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揭家山路49号的住房二套,2、位于抚州市临川区二仙桥与他人合建的三层楼房一栋,3、位于南丰县仓山路投资经营的一家老北京布鞋店。双方无共同债权。庭审中,原告称无共同债务,被告却称其有100多万元债务。现原告以被告沉迷于赌博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同建家园,共育小孩,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