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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峰与被告曹某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峰,曹某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侯某峰,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晓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某栋,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侯某峰与被告曹某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峰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