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学明与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明,林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86-1号原告陈学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颖,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明与被告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陈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