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涛诉被告许冰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涛,许冰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杨广涛,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许冰冰,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涛诉被告许冰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广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