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军与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曹永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军。上诉人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冀A×××××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地为京昆高速定兴服务区,本案原审所定案由不成立,退一步如果双方是因保险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也应由保险事故发生地起诉,应由定兴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原审被告冀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