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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新利与王伟峰、赵玉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利,王伟峰,赵玉甫,王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新利,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工人。被告王伟峰,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院民,工人。被告赵玉甫,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庆伟,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利诉被告王伟峰、被告赵玉甫、被告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允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利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