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新利与王伟峰、赵玉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利,王伟峰,赵玉甫,王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新利,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工人。被告王伟峰,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院民,工人。被告赵玉甫,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庆伟,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利诉被告王伟峰、被告赵玉甫、被告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允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利撤回对被告王伟峰的起诉。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