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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郑永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人民政府,郑永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德睿,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委托代理人黎达友。被执行人郑永桂。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郑永桂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审查,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罗 健审 判 员  李海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