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杰,新乐市私营企业维权中心法律顾问。被告郝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德申,新乐市东王镇干部。委托代理人康秀英。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甲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郝某甲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6月份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女儿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在2012年6月我与被答辩人同居生活,当时她跟我索要彩礼5万元,由当时的中证人给了她,婚后第二年生了女儿郝某乙,自孩子出生后,她一天也没有管过,全是我父母喂养,我强烈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所有。结婚以后,我才知道她已结婚两次,并且跟刘庄子村的刘虎也生有一个女孩,现已七周岁。婚后我发现她平时把钱看的很重,跟我和我父母要钱,要多少得给多少,给少了就生气打架。在2014年11月14日她以上侯家店买东西为由离家出走至今,自从走后我们租车找她有2个多月花费1万多元,她走后我们四处打听得知她前两次的婚姻,也是要了彩礼不到两年就离家出走。综上,李某利用婚姻实行诈骗,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她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有诈骗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她刑事责任,不能让她继续欺骗善良的人们。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聊恋爱,于2012年6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同居后无财产、无债权债务。2014年11月14日分居。原告表示自行抚育小孩。被告称同居时原告索要彩礼5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但证言与被告所述不相符。被告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女孩随其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未提及彩礼一事,后撤诉。以上事实,由审理笔录、被告书写的诉状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所生女孩,现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活成长不利,以随原告生活环境为宜,原告表示自行抚育小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如原告办理小孩户口等相关手续时,被告应予协助。被告可对女孩定期探望,原告应予协助。被告所述彩礼,原告否认,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女孩随原告李某生活,自行抚育。如原告办理小孩户口等相关手续时,被告应予协助。二、被告郝某甲可在每月的第一周的周日对小孩进行探望,原告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莉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