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02李祖友与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友,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李祖友,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6011。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育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周,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0319。被告程德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公民身份号码:×××2155。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0500000697。负责人沈铭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0000019022。负责人彭辉。原告李祖友诉被告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3日,原告李祖友以家庭困难、无积蓄,现因本案交通事故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且尚欠医院医疗费及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先行向原告支付医药费100000元。本院认为,一、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天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现尚未出院,仍需后续治疗,截至2015年7月31日已产生医疗费55798.75元,尚欠37798.75元,有医院出具的欠费证明予以佐证,被告陈良周已垫付10000元。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被告陈良周驾驶被告程德耀所有的粤Y×××××号牌轻型货车在禅城区南庄镇××新东龙企业对开路段与原告李祖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祖友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良周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祖友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告陈良周驾驶的程德耀的粤Y×××××号牌轻型货车承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被告陈良周驾驶的程德耀的粤Y×××××号牌轻型货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三、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缺乏支付医疗费能力。现原告李祖友未能支付医疗费,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酌定被告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向原告李祖友支付医药费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向原告李祖友支付医疗费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