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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勇诉祁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祁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7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祁泽忠,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祁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泽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