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耀升与王秀伦、熊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升,王秀伦,熊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张耀升,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秀伦,1966年10月25日出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熊甫英,1969年4月22日出生,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升诉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升撤回对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耀升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