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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耀升与王秀伦、熊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升,王秀伦,熊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张耀升,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秀伦,1966年10月25日出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熊甫英,1969年4月22日出生,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升诉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升撤回对被告王秀伦、第三人熊甫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耀升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