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国伸与铁岭县蔡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伸,铁岭县蔡牛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冯国伸,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县蔡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宝丹,该镇政府镇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冯国伸与被告铁岭县蔡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伸于2015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伸撤回对被告铁岭县蔡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