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文成县鼎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琴,文成县鼎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琴。被执行人文成县鼎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爱琴与被执行人文成县鼎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文成县鼎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276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96元。权利人张爱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非法集资罪,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的资产现由文成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正在清算,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