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51号原告:陈某某。法定监护人:陈焕清。委托代理人:吴兴林,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清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