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连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邓德清与杨礼俊、徐新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清,杨礼俊,徐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邓德清,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杨礼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徐新连,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邓德清诉被告杨礼俊、徐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连法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的规定,被告杨礼俊徐新连、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德清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申请人原告邓德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礼俊、徐新连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礼俊有位于连州市加工厂一间,厂内全部财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杨礼俊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徐新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礼俊位于连州市加工厂,厂内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杨礼俊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徐新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熊伟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