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学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石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宏骏。委托代理人韩炎炎。被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学福。被告常学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非法集资,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8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延峰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