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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连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甲,男。现下落不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成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颜志辉、姚华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2月4日结婚,同年9月16日生女孩雷某乙,2001年12月20日生男孩雷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喜欢赌博且不听劝阻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被告去缅甸淘金,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回来给母亲过生日,被告对原告讲:“我到外面捡个崽回来把你带。”当时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多次追问被告,被告讲缅甸不搞计划生育,但不承认有外遇,双方吵了一架。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24日外出,一直不与原告联系。2013年5月6日被告到家里,但是不想见原告,未及原告赶回家便走了,此后双方依旧没有联系。2014年1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此后被告依旧下落不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雷某甲未应诉及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00年2月4日在新邵县新田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6日生女孩雷某乙,2001年12月20日生男孩雷某丙,两个小孩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缝,原告曾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3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没有联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被告家中的嫁妆自愿赠与给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庭审中,本院询问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乙、雷某丙均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小庙头村村委会的证明,民事判决书,电话录音抄录件,证人王金、夏业和、雷会柒、彭美伦、雷某乙、雷某丙、邓春梅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下落不明,且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现均由原告抚养,经本院询问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乙、雷某丙均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婚生小孩雷某乙、雷某丙由原告邓某某抚养成年。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成林人民陪审员  颜志辉人民陪审员  姚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李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