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慧韬与黑龙江省华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慧韬,黑龙江省华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韩慧韬,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长江路367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赵文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慧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华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单位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办理贷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55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