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9号申请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396421,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市场西路南二巷26号。法定代表人:彭仲科。委托代理人:周尚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四街。申请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XX;票面金额:50334.20元;出票日期:2015年3月27日;出票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收款人: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334.20元;出票日期:2015年3月27日;出票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收款人: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东莞市沂亨精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