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张晓寻、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张晓寻,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刘斌,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寻,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海,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10栋101-104室。组织机构代码85084901-9。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张晓寻、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