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清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藩,男,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思青,该分公司经理。原告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蒋湘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因案情复杂,7月2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原告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学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被告为建造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龙腾嘉园项目的工程,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腾嘉园项目部名义购买原告商砼水泥。2014年9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30060元,被告承诺在10日内付清货款,但10日后被告仍不履行付款约定,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水泥货款人民币230060元,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为建造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龙腾嘉园项目的工程,以���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腾嘉园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购买商砼水泥。2014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0060元,被告承诺在10日内付清货款,但10日后被告仍不履行付款约定,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帐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2014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水泥款23006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水泥款2300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方面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8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共计:230060元×5.6%(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逾期罚息利率)÷360天×351天(逾期天数)=1884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南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水泥款230060元及利息18841.92元共计人民币248901.9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4751元,由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湘春人民陪审员 李天鸿人民陪审员 陈柳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江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