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振宗、李瑞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振宗,李瑞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振宗,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瑞真,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振宗、李瑞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没有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振宗、李瑞真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79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建全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