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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35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5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在仙桃市西流河镇中小村蓝星驾校门口,卖给张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片,获款300元。交易完毕后,袁某被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管。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5克;7管甲基苯丙胺净重0.2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W59号毒品检验鉴定书、仙桃市公安局袁某涉毒案案件毒品称量记录、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中国联通仙桃分公司提取的关于张某手机号为186××××7091的机主信息及2015年5月份的通话清单;中国移动仙桃分公司提取的关于袁某手机134××××4678的机主信息及2015年5月份的通话详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0.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涉案毒品0.8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殷翩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