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行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胡满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胡满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行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被执行人胡满屯,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满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没收被执行人胡满屯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胡满屯按照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7182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桂花审判员 陈铁营审判员 武献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