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太、郑延花、马英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国太,郑延花,马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进学街道。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国太,男,1946年8月11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郑延花,女,1949年10月9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马英伟,男,1978年4月20日生,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太、郑延花、马英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崔 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