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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旭辉、应鹏浩与应鹏浩、张萍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辉,应鹏浩,张萍燕,浙江集乐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078号原告:何旭辉。委托代理人:蒋瑶、卢美君。被告:应鹏浩。被告:张萍燕。被告:浙江集乐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辉与被告应鹏浩、张萍燕、浙江集乐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何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