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与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贵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贵斌,马如云,陈建军,高有国,陈顺标,刘新娥,刘春海,马如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512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兴环居委会。负责人吴鹏鹏,支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德泉,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员工。被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陈贵斌。被告陈贵斌。被告马如云。被告陈建军。被告高有国。被告陈顺标。被告刘新娥。被告刘春海。被告马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与被告南通贵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贵斌、马如云、陈建军、高有国、陈顺标、刘新娥、刘春海、马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14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冒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