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0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与张瑶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张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00760-1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瑶瑶,男。本院在执行张瑶瑶罚金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其母亲贺四花将1000元罚金缴纳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川刑初字第115号刑判决书张瑶瑶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