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文彪、张天娥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内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彪,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天娥,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425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4元,共计1436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