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文胜,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文胜,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薄弱,生育一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不够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说谎,常以小事情吵闹而动不动就要离婚,甚至还说有一个人在等她。后来因为家庭困难,两人一起外出打工,没多久就又要离婚。原告晚上下班回去,被告不给原告开门,怎么说都没有用。为此原告曾提出和被告离婚,最后因为父母的劝说再加上被告承诺以后会好好过日子,双方没有离婚。后有了小孩,为了生活,原告一人到外面打工挣钱。被告和父母在家带小孩,原告每个月给家寄钱。这样没过多久给被告打电话,说不了几句两人又吵闹。直到2013年7月份原告母亲为了关心小孩,与被告意见不合,发生了争吵。第二天被告就抱着小孩回娘家,原告打电话被告就吵,一点理都不讲。原告让父母去接被告回家,被告家人却对原告父母吵,还要打人。到最后被告家人要原告回来离婚。原告就回来了,到家打电话给被告,要么不接,要么关机。无奈去被告家里,一开口就吵个不停,非要让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的爸爸还对原告进行恐吓,要请人去原告家里闹,砸东西。因为女儿没有满一岁,男方没有权利起诉,假期已到无奈原告又回去上班,就这样拖着。直到春节原告回来,经过亲戚们的劝说,原告买了礼物去被告家,没想到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原告心里真的好伤心,之后和长辈们一起又去接了被告两次,还是吵个不停,说原告不可信,没有过下去的必要。结婚这三年来,分居就有二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相反对两人的婚姻已不抱任何期望,原告于2014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第一次没有支持离婚请求。之后原告与被告更加不相往来,现在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令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出生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女陈某甲出生于2013年1月6日;证据四、(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9月18日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现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陈述多为虚假。双方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融洽,相敬如宾,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矛盾很快就能够平息,双方都能够互谅互让,根本就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在怀孕期间,虽然原告在外务工,一个月仅仅给被告400元的生活费,被告为了这个家庭,无怨无悔,极少抱怨。孩子出生后,原告仍然在外务工,此时被告一个月给母女生活费却变成了300元,从2013年4月原告不再给我们母女一分钱的生活费,但被告考虑到原告在外务工辛苦,自己也就再次忍一忍挺过来了。原告是否每月都能够及时打款给被告生活费,原告自己心里清楚,被告为了家庭的和睦,也不愿多说。原告作为一家之主不能够为家庭遮风挡雨,作为一个丈夫不能够为妻子分担忧愁,作为一个父亲从不关爱孩子,孩子出生至今原告又尽了多少做父亲的义务?支付了多少抚养费?请原告扪心自问。但是原告作为一个儿子却处处听从父母的话,不论对错,这第二次离婚又是听从了父母之命。实际上原告父母也是爱财如命的人,原告在医院生孩子仅仅花了2400元,我公公给别人说医疗费高了,我在西安打工的工资也被公公结算,装入自己腰包,从不提起给我工资这事。原告对父母只是盲从。二、原、被告所生女儿现仅仅两岁,且长期随母亲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愿意离婚。孩子现在嗷嗷待哺,特别需要父母的加倍呵护,被告认为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告为了这个孩子,整天含辛茹苦,无怨无悔,只想到把孩子抚养成人,让孩子健康成长,让原告一心一意在外面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谁知道等来的是原告的第二次离婚传票。被告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先行支付小孩从出生至今两年的抚养费,每个月按原告起诉的500元计算,计12000元。因原告对孩子毫无感情,从来都不知道关爱孩子,但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从现在到孩子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也按原告起诉的500元计算。三、原告2014年7月14日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到一年的时间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离婚,无非是为了想与现在的女朋友结婚,视被告为累赘,想早日踢开被告这个绊脚石。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都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原告这种前妻未离婚,急着结后婚的行为是违法的、毫无道德可言的。原告不要以为自己是一个香饽饽,被告非赖着与你过日子,被告自己能够劳动、能够打工,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之所以不愿意离婚,完全是从家庭大局出发,为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考虑。原告对自己的发妻、对自己的亲生骨肉没有一个很好的交待、一点责任都不想承担的情况下就急匆匆的离婚,未免也太天真了吧?把别人都当作了白痴。可笑至极。综上,双方婚姻基础深厚,婚后夫妻感情牢固,原告提出离婚原因是受其父母挑唆,为早日另寻新欢,视被告为绊脚石才起诉离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孩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人民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曾经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庭审时原告陈某某并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证明从上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原告现认为结婚三年来,分居有两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现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现年仅两岁半,正是需要父爱、母爱的幼儿期。原、被告均能对家庭负责,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是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已经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今后双方需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坦诚相待、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责任感,共同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上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原告本次诉讼不满一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