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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2号罪犯李平,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被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5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平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