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传方与陈庆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徐传方。被告陈庆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方与被告陈庆连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方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徐传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