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顾介娟与金昌南、李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介娟,金昌南,李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578号原告顾介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南,居民。被告李启玉,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顾介娟与被告金昌南、李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介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顾介娟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